藏药监〔2025〕4号
全区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单位,各地(市)市场监管局、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、藏青工业园区食药监管局、局机关各处、所属事业单位:
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不合格药品无害化处理规定》,经2024年第1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请各地(市)市场监管局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药品零售企业、药品使用单位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县(区)市场监管局。
二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处反馈。
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5年1月3日
5月26日至28日,国家药监局党组书...
5月27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...
2025年5月27日-28日,全国医...
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深...
近日,由云南省健康与发展研究会(YH...
11月12日,省药监局举行党组理论学...
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,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。保健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。
本网部分转载文章、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,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。
保健法制网 w.bjfzw.org.cn 版权所有。
第一办公区: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;第二办公区: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